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
4.城市紫线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
5.紫线的调整与撤销
(1)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6.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
(1)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以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
(2)在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
(3)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5)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于2005年11月8日制定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
(1)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城市供水设施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供电设施
(7)城市通信设施
(8)城市消防设施
(9)城市防洪设施
(10)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4.规划编制与调整
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划定城市黄线的原则:(1)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2)控制范围界定清晰;(3)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城市黄线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