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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要求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一、火灾隐患判定
1.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者是影响人员疏散以及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火灾隐患可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3.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扩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种,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下列情形不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2)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3)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