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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范第 3.4.2 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 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本规范第 3.4.5 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人防工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四、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
1)加压送风量的计算
3.4.5 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1)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 0.7m/s;
2)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3)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4)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 0.6(AL/Ag 1)m/s;AL 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g 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1)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 24m 以下时,设计 2 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为 24m 及以上时,设计 3 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 N1=3;当地下楼梯间时,设计 1 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 N1=1;
2)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 N1=3。
3.4.7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2)加压送风量的选取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
3.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 计算风量应由本规范第 3.4.5~第 3.4.8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 3.4.2-1~表 3.4.2-4 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3.4.3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30m³/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 25000m³/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 16000m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 13000m³/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