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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既是满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的基本条件。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禁火标志。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这些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果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极易遇明火发生爆炸。因此,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三、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要求如下:
(一)用火管理
1.动火作业管理
为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2)《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3)动火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作业。
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6)严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7)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8)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2.其他用火管理
1)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如油漆间、液化气间等),严禁明火。
2)冬季风大物燥,施工现场采用明火取暖极易引起火灾,因此,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3)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