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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专业工程,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情况紧急,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
(2)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特大、重大,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2)较大,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3)一般,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应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可以越级。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