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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科目8月29日考点】
【考点129】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方法
1、工程合同的类型选择
《计价规范》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救、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对于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外的其它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2、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形式可以是承包方或设计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也可以是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考试星级 :★★★
小编点评 掌握不同合同类型的内容及适用条件,掌握合同价款的约定、注意时间数字。
【考点130】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一)质量合格证书
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报验申请表(质量合格证书),只有质量合格的工程才予以计量。
(二)《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
(三)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单价合同的计量
(一)计量程序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单价合同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
(2)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3)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