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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一般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1)均摊法:就是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
(2)凭据法:就是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凭据法进行计量支付。
(3)估价法:就是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监理工程师估算的已完成的工程价值支付。
(4)断面法:主要用于取土坑或填筑路基土方的计量。
(5)图纸法:在工程量清单中,许多项目都采取按照设计图纸所示的尺寸进行计量。如混凝土构筑物的体积,钻孔桩的桩长等。
(6)分解计量法:就是将一个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这种计量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支付时间过长,影响承包人的资金流动等问题。
总价合同的计量
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考试星级 :★★★★
小编点评 :掌握合同计量的原则和依据,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计量的内容,掌握工程计量方法(名称)。
【考点131】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注意14天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13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2、法律法规变化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承包人为责任方,对违约方不利)
3、项目特征不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l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l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P2)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P1)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P0
P1按照P2×(1-L)×(1-15%)调整(1Z103082-3)
(4)当P0>P2×(1 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 15%)调整 (1Z103082-4)
(5)当P0>P2×(1-L)×(1-15%)或P0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计价规范中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6、计日工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7、物价变化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同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A (B1× B2× B3× … Bn× )-1]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8、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设计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9、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1、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列金额支付相应的费用(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工程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等)如有剩余,则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考试星级 :★★★★
小编点评 :着重掌握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偏差、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内容;掌握工程量偏差、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