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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岂止日期、防洪抗洪的需要,具体解析如下表:
1、《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由国务院副总理任指挥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程。
3、长江、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4、《防洪法》上的重要江河、湖泊是指: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
5、汛期一般分为:春汛(桃花汛)、伏汛(主要汛期)和秋汛。
6、《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1F431020防洪的有关法律规定
1F431022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中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防洪法》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
3、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防洪法》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油田、铁路等,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6、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采用平顶式结构是一种紧急避洪措施。
7、洪水影响评价包括: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防洪产生的影响、减轻或避免影响防洪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