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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监理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委托具有资质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4.工程施工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按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禁止超越资质、借用或借出资质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总包可分包,除总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分包)
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禁止全部转包、肢解转包、再分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