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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其中,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也可看作是分阶段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二)竣工结算的审核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