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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作为投保单位的,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投保。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工程。
对于参保人员的界定,不能认为建筑意外保险只是局限于在施工工地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才能作为建筑意外险投保的对象。实际上由于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也经常到施工现场,他们也同样面临着施工带来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所以被保险人也应该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因此,不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工,是正式工还是农民工,是操作工还是管理者,都应该属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作业和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还应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有关人员。有关文件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的投保方式。
2. 保险范围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是指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 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 保险期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从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但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