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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竣工结算
(1)提交竣工报表。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竣工报表一式6份,并附具各项证明文件。竣工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截止到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
2)承包商认为到期应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3)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其他估算额,该项估算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
(2)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承包商的金额,并提交详细证明资料。
5.保留金
(1)保留金的扣留。承包商在其投标书附录中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了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额。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每次期中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2.5%-5%。
工程师每次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时,用当月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的应得款额加上因基准日后法规变化和物价波动的调整价款,乘以合同约定的保留金的百分比,作为本次支付时应扣留的保留金,直至累计扣至合同约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为止。
(2)保留金的返还。
1)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返还。当整个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保留金的一半应由工程师开具证书,并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部分工程,则返还金额按下式计算:
返还金额=保留金总额×(5.3.2)上式中,计算合同估算价值时,不考虑因基准日之后法规变化和物价波动引起的任何调整。
2)在工程的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后,保留金的余额应立即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或部分工程,则在该区段或部分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后,再返还相应区段或部分工程的保留金的40%,计算方法与公式(5.3.2)相同。
但是,如果在返还保留金时,承包商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工程师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