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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开具和抵扣运输发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4-15 | 来源:转载

汇总开具和抵扣运输发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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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也专门给出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样。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 : 柳花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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