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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5-29 | 来源:转载

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答:1.自然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因此,股东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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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不需缴纳所得税.但同时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除了由上市公司12月以内的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外,被投资方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投资方所确认的收入免税.

责任编辑 : 柳花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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