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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7-25 | 来源:转载

有关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的规定: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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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企业缴付的五险一金(不含代扣个人的部分)也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但对于国企存在应付职工薪酬限额的,机动灵活使用其他科目,但存在审计署将其定性为未按会计准则核算的风险)正常情况下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个人负担部分

(二)发放工资时扣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设明细科目,三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工资实际发放数)

(三)企业负担部分

(四)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设明细科目,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企业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

(三)上交五险一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的三险一金)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设明细科目,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企业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

贷:银行存款

注:代扣个人的三险一金也可以不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科目结转。

责任编辑 : 柳花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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