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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8-08 | 来源:转载

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含义,所谓基本工程建设项目其目的并非是经营需要,而是为了社会民生。比如说道路沟渠的修建。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但需要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用途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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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上缴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缴。其中中央投资形成的应上缴结余,应逐级汇总上缴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发资金结余要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款规定:建设项目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相应转人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责任编辑 : 柳花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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