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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划重点:人身人格权利(人格尊严权)
所谓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有的资格,法律上的人格是指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主资格。道德上就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一个公民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正如黑格尔所说,真正是人们成为一个人并且尊重他人为人。不论公民的职业、职务、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民族、种族等有何差别、其人格尊严都是相同的。人不能抛弃自己的尊严,一个不尊重自己的人,也不会受到别人和社会的尊重,没有做人的权利,没有进入社会交往的资格。人应当体面地活着,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在屈辱状态中被保全,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奴隶似的动物形式。
不同阶级关于人的价值观念认识不同,人格尊严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形式。奴隶社会里,奴隶不具有独立人格,完全依附于地主,属于地主的私有财产。资本主义消灭了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劳动者拥有了独立的人格。在我国,前三部宪法中均没有规定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在动乱年代,许多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肆意践踏和侮辱。马克思曾说,尊严能够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高尚的品质。为了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权落到实处,刑法规定了侮辱诽谤他人的刑事责任,并兼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甲乙行政处罚。对于诋毁他人人格,造成精神痛苦的,还可以按民法通则第101条和120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
掌握这个知识点,我们应当注意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并非同一个人概念,二者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侵犯名誉的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人格尊严,但侵犯人格尊严并不一定顿还公民的名誉,不一定都会造成公民社会地位降低,也就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很多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很难适应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对受害人加以保护,只有建立起一般人格权的制度,具体而又详尽的列举规范侵犯人格权利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才能全面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