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二级建造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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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发布时间:2018-09-03
襄阳二级建造师培训学校

2019全新课程体系助力考生 拿证

13年教学经验,能深刻把握考试规律及思路,制定出的学习体系更合理,更科学

考点精讲
2天/科 预计2019年1月陆续开课

全面熟悉教材,梳理教材结构及章节框架,提炼出每科章节的重点、难点、必考点,逐一突破,并以典型历年真题进行全面讲解,达到掌握考试题型,解题方法,夯实基础,熟悉考试趋势的目的。


习题解析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4月陆续开课

配2套模拟题进行摸底定位训练,帮助学员查漏补缺,针对性制定个人强化复习计划。


强化冲刺
1天/科 预计2019年5月初陆续开课

针对重难点知识串讲,压缩教材和考试范围,总结高频考点及常见题型进行强化练习,训练做题技巧,对短板知识进行强化性、针对性讲解,起到初步的考点预测效果。


模拟预测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5月陆续开课

经典题库强化训练,在线模考自测,掌握考试规律,重点强化,提前适应考试状态。


考前点题
0.5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圈画核心考点,压缩考试知识点,每科浓缩数页A4纸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章节习题/模拟试题,实现由点到题的转化,帮助学员 掌握考点。


考前集训
1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优路强大的师资队伍及时结合考前资讯,集中授课,圈化核心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习题进行强化冲刺训练,全面帮助考生提前进入考试状态,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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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相关问题介绍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包括两大公共科目加六个专业科目,六个科目任选其一。对于很多考生而言,一年**考试的难度会比较大。很多考生会选择一年报考一科或者两科,那么,二级建造师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限是几年呢?考生需要在几年内**所有科目呢?为方便考生选择报考科目,今天,优路教育就为考生介绍一下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的问题。

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报考3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即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很多参加建造师考试的考生,当年只**了全部考试科目的其中一部分,而余下的科目是否在下一年考试有效的问题,很多考生并不了解。

下面以2018年考试为例:

1、如果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年份早于或等于2017年,且在成绩有效期内**全部考试科目,符合二建发证条件。

2、如果考生2018年才符合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取消2017年及以前的所有考试科目成绩,保留2018年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现场资格审查环节,提交虚假或无效的资历、学历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发放资格证书;逾期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并取消当前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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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笔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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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违约的同时也对对方构成侵权的如何处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交口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所渭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一)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法定的免责: 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具有代为洁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由合同约定。(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3)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一方应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二者也有不同: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部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但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定金: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生效条件:定金既指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指作为定金担保方式的那笔预先给付的金钱。《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债务人称为被担保人,第三人称为担保人。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方式有5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方式特点:一)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作为担保的,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涉及具体的财物。当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的约定洁偿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洁偿债务责任。二)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这是其与质押的显著区别。三)质押: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押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出质人要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四)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五)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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