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学淘宝电商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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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目录盈利模式
(2)数字内容盈利模式
(3)广告支持盈利模式
(4)广告—订阅混合盈利模式
(5)交易费用盈利模式
(6)服务费用盈利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营销是一种新的营销形式,目前在全国各地都只是起步阶段,但也不乏成功案例。国外经验表明,合作社借助电子信息平台开展农产品营销是大有作为的,很值得合作社结合各自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探索。目前,合作社电子商务营销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是合作社自办网站。**网络与客商进行产销对接,将产品销到国内外。例如,北京市已有200多家合作社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北京大兴区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体系营销模式,初步建立“网上交易,网下配送”架构,2009年,农副产品电子商务成交额达到1000余万元,做出了创新性探索。
二是网上开店。合作社可以进驻阿里巴巴、淘宝等网上交易平台,实现合作社农副产品的网上营销。相比合作社自办运营网站,入驻成熟电子商务平台的成本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