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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复习题6 -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6-04-15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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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厂房工程建设项目于2001年2月12日开工,2001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2004年3月,该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对厂房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的答复: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出业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业主的要求:

①施工单位“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

②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③按监理合同规定,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故按“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2)施工单位答复:

①“不予保修”错误。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工、修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②“不予返工”错误。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应负责返工、修理。

③“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错误。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赔偿。

(3)监理单位答复:

①“已履行了监理职责”错误,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失职。

②“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单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2)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应承担失职责任。原因是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但监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故意串通,也未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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