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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34)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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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析]
这些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的内容需要重视。
1.对于澄清、修改主要掌握:
(1)时间: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2)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之所以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有这个时间上的限制,  目的也在于防止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规避招标。
2.对于答疑主要掌握:
(1)方式:通过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
(2)范围:将解答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重点解析]
此处的数据需要牢记。之所以有这个要求,  目的在于防止招标人通过缩短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来规避招标。
但是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此处强调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前文我们已经谈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招标的范围,又要达到相应的标准。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自然也就不受此20天的限制了,只需要留出合理的时间就行了。
4.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这里要正确理解投标有效期的含义:投标有效期就是一个时间段,开始于开标,截止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责任保证其所有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但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通常是评标的一个关键指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能否接近标底,常常是该投标人能否中标的重要条件。正是由于标底在评标当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采用违法手段探听标底,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违法问题。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为了规范标底的编制,确保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重点解析]
对于标底,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标底必须保密,
3.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4.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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