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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92)

发布时间:2016-04-19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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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21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合同订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如果合同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履行等问题;尽管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但二者密切联系,合同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订立需要如下条件:
(1)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2)经过要约与承诺;
(3)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中要约、承诺在合同订立上具有决定性意义。
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存在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为了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掌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重点解析]
理解合同订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合同订立仅仅表示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不一定就会马上生效。因为当事人可能会约定生效的条件,或者法律规定了生效的条件,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所以说,合同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Z302021  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如果不特定,则受要约人无法对之作出承诺,也就无法与之签订合同。这样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得上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在街头见到一张出售建筑材料的广告,但是广告上面并没有材料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则即使该承包商计划购买这批材料,也由于无法找到材料供应商而不能签订购买材料的合同。
所以,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聚会,交谈之中,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商介绍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的建筑材料,并对该批材料的性能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这不能认为是要约,因为材料供应商并没有将这批材料出售给承包商的意图。
所以,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标人计划对某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标,但是在投递标书的时候却误将标书送给了另一个开发商。尽管要约已经发出,但是由于该受要约人不是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是《合同法》对要约的明确规定。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受要约人就无法对之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对之进行了补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诺,就要认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承诺也就不能是承诺了。
所以,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重点解析]
1.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2.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承诺;而合同订立的形式则包括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3.注意掌握要约的概念。
4.注意掌握要约应当满足的两个要件。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重点解析] 来源:考
1.理解要约生效的含义,即要约发生了法律效力。
2.掌握《合同法》笫16条。并且要具体掌握不同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要约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来源:考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重点解析]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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