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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05)

发布时间:2016-04-21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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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42  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免除抗辩权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对应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合同的压力;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行使抗辩权是正当的权利,而非违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当使行使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重点解析]
1.抗辩权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合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承包商有义务进行工程建设,而业主则有义务支付工程款。这就是一个双务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来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例如,施工承包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施工单位有义务要修建工程,建设单位有义务要支付工程款。只有一方有义务的合同称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抗辩权必须适用于双务合同。
《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只有通过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来对抗对方在本合同中的不履行,而不能用一个合同中的权利去对抗另一个合同。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只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才具有行使抗辩权的基本条件。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重点解析]
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谁先履行,必须谁后履行。这是其区别由于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根本点。
二、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重点解析]
1.《考试用书》中的该部分内容,关键还是要掌握好法条的规定。
2.举例说明先履行抗辩权: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由承包商先施工,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约定施工,那么,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即业主就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个权利即是先履行抗辩权,原考试用书称之为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两种称呼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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