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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丢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19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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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考点采集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要重点掌握。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书)。保证的方式有两种: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法》规定的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的几种情形要掌握。
5.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重点掌握,即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比较抽象,要认真理解记忆。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2)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留置权的几种典型情形: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5)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高频答疑点
1.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是交给债权人占有使用完成质押的吗?
答:转移物的占有是物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转移。抵押不转移占有是指抵押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物也不需要转移至债权人处。质押转移占有指物暂时转移至债务人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待债务清偿时物再转移至债务人处。
2.请举例说明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答:(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物转移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3.抵押、留置、保证、质押有什么区别?请举例说明。
答:简单举例,买房有房产做抵押贷款,属抵押;某商场欠某运输公司运输费,运输公司将部分货物扣留,为留置;贷款找个信誉比较好的公司做担保,叫保证;贷款,将汽车放在债主处,叫质押。
4.怎样简单记忆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答:下表列出两者的主要内容,可比较记忆。

5.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双倍返还?
答:是的。但是定金最高为合同额的20%,高出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6.合同变更的要求是什么?
答:(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是什么?
答: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怎样简单记忆保证的资格种类?
答:简单说就是机关事业单位这些没有效益的法人和没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作为保证人。
9.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答: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0.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哪些?
答:现金或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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