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环球网校 > 环球网校资讯 > 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违约金与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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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3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提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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