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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重点:建筑法

发布时间:2016-07-06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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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 建筑法(重点)

《建筑法》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的条件涉及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施工技术文件、质量安全措施、建设资金落实等方面。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以罚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军用房屋建筑等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当开工条件出现某些变化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废止或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者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一、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八个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注解:(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1、划拨方式: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提供国有土地,经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该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准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申请用地,审批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方式: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总结: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拟建的工程属于违章建筑。

(三)只要拆迁进度能够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

(四)只有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了开工的可能。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进一步规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这是预防拖欠工程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本经济保障。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涵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申请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就不需要停工和也不可以处罚。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 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 抢险救灾工程

4) 临时性建筑(由于生命周期短)

5) 军用房屋建筑

6)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前提是已经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审请施工许可证的)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共9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注意:无建设单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二、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申请。

(二)企业资质分类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只能接受分包)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资格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程序:参加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资格证书→→注册→→取得注册执业证书→→接受继续教育。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共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我国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按规定不必招标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建设单位负责采购、承包商负责采购,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三种形式。按合同约定,由承包商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弊端:1)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3)会增加发包的成本;4)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3、禁止违法采购

1、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2、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贷物供供应单位。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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