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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2Z20105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发布时间:2016-07-19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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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合同(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债的产生和种类)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 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 侵权之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 生侵权之债。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 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四)不当得利(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债的产生和种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 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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