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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工商专业备考知识点:股东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6-07-19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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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渐渐开始,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的考试情况整理了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备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真题】王某是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成立后,王某抽逃出资额500万元,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王某应处以罚款()

A.25万元~50万元

B.25万元~75万元

C.50万元~75万元

D.50万元~100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的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500万元的5%以上、15%罚款,也就是25万元~75万元,所以选B.参见教材P45.

【知识点扩展】

股东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这一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股东出资作为法定义务,构成了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股东出资义务作为约定义务,构成了公司章程和出资(认股)的重要内容。

第一,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股东出资义务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公司增资扩股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资(认股)规定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程序交付认缴的出资。

第二,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法律、章程、规定的形式、数额、期限、要求缴纳出资,即构成了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成立之前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不得抽回出资义务。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违反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通例。我国《公司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遵守公司章程应当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公司章程既可以对股东法定义务进行规定和具体化,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设定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

(4)忠诚义务。股东应当忠实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自标的实现,并避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的忠诚义务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禁止损害公司利益;二是考虑其他股东利益;三是谨慎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力及其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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