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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备考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16-07-29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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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考试真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备考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真题】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个人唯一住房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B.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

C.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就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E.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主要针对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不包括其未缴纳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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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由税务机关做出,选项B错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C错误。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选项E错误。参见教材P177.

【知识点扩展】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的一种,是对纳税人拖欠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具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范围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需要强调的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也没有必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銷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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