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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投标的要求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08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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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考试时间是11月5日,网校小编整理了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投标的要求和规定

(一)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銷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三)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对联合体投标的具体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顶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该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5)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四)关于投标禁止性的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徐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溜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筒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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