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环球网校 > 环球网校资讯 >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直播课程
环球网校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14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300元满减券,订单满1200元可使用,点我免费领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一般等价交换物的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原则上仅可能发生履行迟延,不会发生履行不能。

(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一级建造师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级建造师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借款和不得预扣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穸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一级建造师培训

二级建造师培训

造价师培训

建设工程教育网

环球网校

上一篇: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知识点:1K415023供热管网附件及供热站设施安装要点

下一篇:一建《公路工程》重点讲解:1B413041刚构桥的施工特点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