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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合同履行

发布时间:2017-02-23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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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履行: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下列规定: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大部分都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不当履行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务,且受让人知情时。

知道1年内,不知5年内,撤销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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