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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笔记:合同担保

发布时间:2017-02-23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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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担保

一、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三、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

1、 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保证合同的内容: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间及其他

五、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抵押:(不转移占有)不可抵押的有:

1、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3、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七、抵押优先受偿的程序:

1、 按登记先后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等级的先于未登记的

2、 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八、质押(转移占有)可质押的有:

1、 票据类、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

2、 可转让的基金、股权和应收账款

3、 可转让的专用、专利、著作、知识产权及其他

九、留置(合法占有为前提)仅限于动产,基于保管、运输、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十、定金:20%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1、 给付定金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

2、 收受定金不履行双倍返还

十一、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 投标保证2%

2、 履约保证10%

3、 预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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