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环球网校 > 环球网校资讯 >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考点:监理合同中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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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3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
监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
权利
委托人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监理人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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