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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潮监理《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分析(五)

发布时间:2017-04-17 来源:建工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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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背景: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h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工程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问题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的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17.3.2款规定了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答题要点: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D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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