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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之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us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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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为《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三节知识点精讲:政府采购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制度概述、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与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本节主要介绍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政府采购制度之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二)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政府采购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采购节能产品的,财政部门视其具体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三)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政府采购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所列的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四)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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