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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2016-04-2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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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裁决(★★★)(09、10、11、12年多选;13年单选)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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