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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会考试复习:股权激励之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8)

发布时间:2016-04-2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us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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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第八章“金融工具会计”第五节知识点精讲:股权激励。其主要内容包括股权激励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节主要介绍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

股权激励之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8)

目录:

(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批准

(三)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知识点概述: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股权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当依法组织实施,但遇到某些情况时,则予以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上市公司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制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4)公司回购注册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下市;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

在股票期限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也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国有控股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1)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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