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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2016-05-0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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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裁决(三星)

(1)仲裁的管辖权——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A.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B.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当事人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当事人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A.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仲裁

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B.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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