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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服务期

发布时间:2016-05-0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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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服务期

a)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约定服务期。(出具培训费用凭证)

b)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c)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i.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ii.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iii.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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