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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6-05-0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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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方式 解除情形及原因 责任
提前通知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时通知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单位自己免责、排除劳动者权利;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 (1)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自由等强制劳动的;(2)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方式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责任
随时通知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除理由必须充分符合上述情形,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的。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经济性裁员 (1)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
(2)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可以裁减人员
(1)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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