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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债券发行条件 条款设计

发布时间:2016-05-0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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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十一

知识点十一: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和其他安排

(一)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等级良好;

(4)公司最近1年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3年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不能再次发行的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定价: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通过询价确定

2.信用评级:聘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踪评级报告。

3.债券担保(与企业债相似,无强制性担保要求)

(1)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3)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发行方式

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达到一定标准,可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方式,向全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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