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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

发布时间:2016-05-0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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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十七

知识点十七: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与上市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

(一)开立发行人账户

发行人首次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当与其签订,并提交4项文件,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提交文件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登记托管

1.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

2.对于不使用发行招标系统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应履行的具体手续。

(三)公司债券的交易流通

1.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条件

(1)依法公开发行;

(2)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3)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机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4)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5)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2.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应及时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

(四)信息披露

1.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材料(如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等)

2.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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