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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公司债券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发布时间:2016-05-0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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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十四

知识点十四:公司债券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一)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

1.条件:

(1)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4)债券的信用等级良好;

(5)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6)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2.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否则只能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平台上市交易;

(1)发行人债券评级不低于AA;

(2)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3)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

(二)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1.申请文件内容。(了解)

2.证券交易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1-2家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三)债券上市的核准

债券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核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四)债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4条)

1.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的事件或者存在相关市场传言,发行人应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

2.债券上市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交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1)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终止交易)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交易)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交易)

(4)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终止交易)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交易)

3.终止交易情形

(1)前述情况

(2)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证交所终止其债券上市交易

(3)债券到期前1周终止上市交易

(五)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1.债券上市披露的基本原则

(9)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2.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定期报告的内容

3.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的事件或者存在相关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5.债券到期前1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交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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