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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发布时间:2016-05-0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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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二十三

知识点二十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8月30日发布、2004年10月15日修订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特别强调,其所指的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经商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还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截至2011年年底,证券公司发行的长期债券存量为15亿元,而其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均已到期兑付完毕,目前存量为零。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证券公司的债券是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等。

2.证券公司债券的管理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管理。

3.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1)向社会公开发行;

(2)向合格的投资者定向发行。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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