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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备考:国有资产管理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发布时间:2016-05-0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us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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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四节知识点精讲:国有资产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本节主要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

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资产使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务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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