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正保会计网校 > 正保会计网校资讯 >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

直播课程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6-05-0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新人优惠券+免费课程赠送

诉讼时效

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普通诉讼和特殊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上一篇: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

下一篇: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兑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