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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6年会计证财经法规冲刺讲义第二章第三节

发布时间:2016-05-1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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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有:(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的,应在开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有法定违法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有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等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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