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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会:责任中心的类型及其认定(3)

发布时间:2016-05-1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us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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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为《高级会计实务》第四章“业绩评价”第二节知识点精讲:分权管理与责任中心认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分权管理与管理控制系统、分部设立、责任中心的类型及其认定。本节主要介绍责任中心的类型及其认定。

分权管理与责任中心认定之责任中心的类型及其认定(3)

按照责任对象的特点和责任范围的大小,责任中心可以分为成本(费用)中心、收入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

(三)利润中心

1.含义

利润中心,是指对利润负责的责任单位。由于利润中心经理既要对收入负责,又要对成本费用负责,因此,他(她)将被赋予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对“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生产资源在不同产品之间如何分配、产品如何定价、如何制定销售政策”等短期经营决策所涉及的决策权。多数情况下,子公司、分部等战略经营单位都可被认定为利润中心。

2.类型

利润中心可进一步区分为自然利润中心和人为利润中心:(1)自然利润中心。自然利润中心直接面对市场,向市场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并最终取得利润。自然利润中心的典型形式有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分厂等。(2)人为利润中心。“人为”利润中心一般不直接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是依据企业内部价值链及业务流程等,按照内部设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对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取得“内部利润”或“结算利润”。

在共同成本难以合理分摊或无需共同分摊的情况下,人为利润中心通常只计算可控成本,而不分担不可控成本;在共同成本易于合理分摊或者不存在共同成本分摊的情况下,自然利润中心不仅计算可控成本,也应计算不可控成本。

3.设定利润中心的责任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1)使利润中心经理与企业高层经理在实现企业整体盈利能力这一目标上达成共识,即“目标一致性”

(2)将市场营销、产品生产、职能服务等联成一体,并归利润中心经理所控制,从而有利于提高利润中心的内部协调能力,增强组织的市场应对能力和活力。

(3)通过利润中心业绩评价与合理激励,调动利润中心经理的市场开拓能力(如从现有产品或服务中挖掘出新的市场、新的利润增长点)、组织创新能力(如大力从事市场调研和新产品研发,从而保持组织的可持续增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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