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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转融通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16-05-1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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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转融通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熟悉)

(一)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2.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3.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二)专用资金账户

1.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

2.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3.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三)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四)转融通业务合同

(五)转融通期限

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七)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八)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

(九)转融通的暂停

(十)涉及转融通业务证券及资金的划转

(十一)协助司法强制执行

【例题 单选题】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

A.3

B.6

C.12

D.1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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